改装招牌被锯伤 公司全额赔
发布时间:2017-09-18 09:06:12
李强按照装修公司安排,为涂女士改装招牌。在改装过程中,李强不小心被电锯锯伤,当场因失血过多昏迷。经医院诊断,李强双手手臂多处肌腱断裂,鉴定为九级伤残。
李强出院后,找到装修公司和涂女士要求赔偿。装修公司认为李强和他们没有雇佣关系,拒绝赔偿。涂女士则认为李强是装修公司派来为自己搞装修的,并且是因为工程不合格,在改装时受伤,应该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强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息烽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强被装修公司雇佣为涂女士的门面装修,属于从事装修公司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李强与装修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强受伤,装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公司具备相关工程的施工资质,涂女士在选任方面不存在过错,对于李强的受伤不承担责任。对于李强自身,因其没有尽到谨慎安全义务,自己应承担1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装修公司赔偿李强伤残补偿金、误工费等共计5.7万余元。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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