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吴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重庆市永川新区的房屋,并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长期从事装修行业的老王,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协议。
2016年3月3日12时许,装修工人小杨准备离开时,发现二楼灯未关,便踏上连接在一楼与二楼之间的临时楼梯去关灯,因临时楼梯侧滑,小杨从垂直距离约3米的空中跌落,造成右足跟部粉碎性骨折、右跟踝部钝挫伤伴血肿。经鉴定,小杨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伤残评定为十级。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杨向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女士、老王赔偿其各项损失11万余元。经庭审核定,该次事故造成小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万余元。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老王作为房屋装修承建方,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其未重视临时楼梯的安全问题,造成小杨踏上临时楼梯侧滑受伤,其对小杨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吴女士将涉及诸多安全施工内容的房屋装修承包给没有装修资质的老王,其选任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装修工人小杨未确认施工中使用临时楼梯是否稳固牢靠,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对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一审判决老王、吴女士应分别对小杨的损失承担50%、1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小杨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