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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取赃款 被告人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7-09-21 10:11:00


    被告人为获蝇头小利,竟帮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从银行卡上取赃款。日前,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金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涉案非法所得13300元,予以追缴。

    2016年5月,家住湖南的金某经人介绍帮陈某开车,并帮忙到银行试卡,只要试试银行卡能不能正常使用,每个月就给他1万元工资。当时,心存担忧的金某并没有答应,直到一个半月后,利益驱使金某接下了这份工作。

    随后,金某便和凌某、刘某等人一起帮陈某做事。金某每天负责开车,陈某每天会带他们几个到湖南岳阳周边的县市区的银行试卡。每次试卡前,陈某都会在车上将三四张银行卡分发给他们,并告知密码。“试卡试了半个月左右,陈某才告诉我们,这些卡里有钱,然后让我们到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金某表示,此后,他们便将银行卡里的钱取出交给陈某。

    金某等人每次的银行卡都会有一两万元,每天取款的金额也不一,最多的时候,他们一天取了70万元左右。

    金某深知陈某安排他们这样的取款方式很不正常,也明白这些钱的来源肯定有问题。但金某仍多次在湖南省岳阳市及周边城市的银行帮忙取现,再存入陈某指定的账户。截至2016年8月17日,金某等人总共取现达300余万元,其本人从中非法所得13300元。

    法院同时查明,被害人祁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的方式电信诈骗201万元,部分被诈骗的赃款通过流转后,36万元进入古某控制的银行卡内,其中28万元被金某等人于2016年7月20日在湖南省常德市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营业网点的ATM机取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合伙帮助窝藏、转移,数额达3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但考虑金某在共犯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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