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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刑侦大队长骗财骗色获刑

发布时间:2017-09-25 14:08:41


    男子冒充公安刑侦大队长,骗财又骗色!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中旬,胡某对受害人蒋某称其是南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并出示伪造的人民警察证,蒋某信以为真。后胡某对蒋某谎称公安局有内部指标可以安排蒋某的外甥邓某进南昌市公安局,但需指标费6万元,信以为真的蒋某于是先将存有3万元的银行卡交给胡某,胡某分11次将卡上的钱取完。

    2016年12月23日,胡某对受害人蒋某及其外甥邓某称,安排邓某去公安局上班需请领导,遂向蒋某索要8000元。2017年1月3日,胡某以将邓某的档案转进南昌市公安局为由,骗取蒋某6000元现金。同年2月,胡某对蒋某谎称可安排蒋某丈夫的侄子万某到南昌市卷烟厂工作,蒋某及万某均予相信,随后万某通过蒋某的支付宝转给胡某1万元。

    2017年2月6日,胡某在网上认识受害人钟某,并将自己伪造的人民警察证给钟某看,自称是南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此后,胡某以假的警察身份骗取钟某信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以各种编造的理由向钟某借款6000元。2017年3月18日,民警在南昌市船山路某快捷酒店客房内将胡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人民警察的方法,先后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家属代为退还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钟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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