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7-10-09 09:59:03


    问:林某是某通讯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工作了3年后,因林某出色的编程才能被一家软件公司看中,于是开出年薪40万的工资挖人。林某被高出现有工资数倍的待遇吸引,于是找到经理口头申请辞职。通讯公司经理未当面答复。半个月后,林某径直来到某软件公司上班。因林某离开给通讯公司造成业务上的损失,通讯公司因此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林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林某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软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裁定。请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法定程序呢?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合同,一旦签订并生效,双方就应全面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辞职权的体现。但法律同时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不可任性辞职。本案例中,林某就没有遵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要求,没有给用人单位预留足够准备时间,违反了法律规定,显然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软件公司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09968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