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哈铁两级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逐步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审判管理新模式,中院针对流程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立案:
1、两级法院对立案案件要严格审查,立案庭对于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或起诉材料不齐全的民事一审案件可暂缓立案,并应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同时,在送达过程中要审慎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要尽一切可能将材料送达给当事人签收,并要求当事人填写内容详实的地址确认书。
2、两级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适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指导当事人合理诉讼,降低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实现当事人的理性诉讼。对于不属于两级法院受案范围的纠纷,立案庭要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工作,不能使纠纷流入到诉讼程序之中。
3、两级法院将民事诉前调解案件、民事申请再审联调联解案件、司法技术类案件等非诉案件统一纳入到流程管理中,对于此类案件,应由相关部门报院长审批后送立案庭统一编号立案、分案、移送办案人,案件结束后形成卷宗送档案室单独归档。
分案、排期:
4、两级法院要严格按照微机流水分案,坚决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等,必须由承办庭报院长批准后,材料报送立案庭进行变更。
5、两级法院民事、刑事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立案庭排定的日期开庭,如遇法定事由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必须由承办庭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材料报送立案庭进行变更。
审限变更:
6、两级法院对于进入审判流程管理的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出现法定的审限扣除、中止、延长情况,承办庭必须报院长批准后,材料报送立案庭进行审限变更。对于超审限案件,承办庭必须向院长提交情况说明,经院长批准后报立案庭备查。
卷宗报送:
7、两级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承办庭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或抗诉书连同卷宗、证据等材料密封后报送上级法院。
8、 两级法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承办庭应在收到上诉状后的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并于送达结束后三日内,将卷宗、证据、当事人地址等材料密封后报送上级法院,严禁以法定之外的任何理由为托辞延误时间,影响上级法院二审案件的正常审理。
9、基层法院接到中院调卷函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卷宗和证据密封后指令专人移送至中院,至迟不得超过十日。如遇紧急情况,中院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调取卷宗,基层法院在报送卷宗的同时换取调卷函。
卷宗归档:
10、案件审结后,主审人要及时对案件进行网络报结,同时,在文书管理器中必须填报包括裁判文书、审理报告、合议庭笔录等基础资料。
11、案件主审人和书记员应在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完成实物卷宗的归档工作,遇有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况,归档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件的电子卷宗应与实物卷宗同期归档。非诉案件承办人应在工作完成后十五日完成卷宗的归档工作,报送档案室登记归档。
诉讼费收取:
12、民事案件诉讼费的收取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禁止违规多收诉讼费或乱收费,对于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的案件,立案庭必须严格审查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报院长审批。
13、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民庭需报请院长后,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交纳诉讼费用。
14、经批准同意缓交、减交诉讼费的案件,民庭须在缓交期限到期前或宣判前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缴费手续,如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数额少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其应承担诉讼费数额的,案件承办人负责催收,在《诉讼费负担告知书》告知其应补交的数额、期限、交纳方式。在未足额缴纳诉讼费前,案件不予提交档案室归档。
15、民事诉讼结束后,对于撤诉、调解以及其他依法退返诉讼费的案件,民庭须报请院长审批后,按规定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6、民事申请执行案件结案前,案件承办人须按执行裁定书中确定的实际执行金额或当事人执行和解金额核算执行费用,报院长审批后,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缴纳诉讼费用。在未足额缴纳诉讼费前,案件不予提交档案室归档。
财产刑执行及执行款物管理:
17、对于财产刑的执行,必须严格遵照法释(2010)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向法院缴纳罚金,刑庭须当日报请院长,并于三日内按规定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刑事诉讼结束后,对于需要对财产刑进行执行的案件,刑庭须报请主管院长同意后,将材料送至立案庭,立案庭按审判流程立案后,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案件承办人执行结案前,须按《规定》要求与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8、两级法院要加强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06]11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各院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局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对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对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卷宗。
制式文书及公章管理:
19、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涉及财产查封、冻结、扣划以及刑事提押、换押等制式文书的制作,要严格遵照最高院文书样式的规定,批准人、承办人、填写人各项目要填写齐全。同时,两级法院要严格加强公章管理制度,对于上述制式文书及各类裁判文书的盖章,必须经相关领导审核、签批后进行,并登记备查。
检查、监督、追责:
20、各院立案庭负责对本院审判流程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立案庭庭长为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中院立案庭按季度对基层法院的审判流程工作进行网上及实物卷宗评查,评查结果将以通报形式下发并报送中院政治部,与各院管理考评直接挂钩。对流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中院将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最终使各个环节形成有效对接,从根本上杜绝人为因素对审判流程的干扰。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