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法律对举证期限有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7-10-11 14:09: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运用民事证据做出了原则规定。当事人举证有时间限制,逾期举证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应详见举证通知书具体确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申请鉴定.提交证据材料、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申请延期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另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06739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