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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孩有法可依相关权益应予保护

发布时间:2017-10-11 15:27:56


    随着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在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全面终结。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国家的这一项规定被人们简称为二孩政策,这项政策对国家、社会、企业和家庭都带来一定影响,同时,由于各自的理解、观点和立场的不同,也产生了一些分歧和纠纷。依照规定,女职工生育二胎应当像生育一胎时一样,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孕产妇所应当享受的一切待遇,包括带薪休假的权利。任何企业都不能因为是二胎,就剥夺女职工的这些待遇和权利,即使职工迫于就业压力,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也应当认定无效。

    本期案例中,广东省东莞市的一家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主管的袁女士,在取得二胎准生手续后,公司却告诉她,因为是二胎所以不享受带薪产假,而且对于产假也作了限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对袁女士进行赔偿。

    此外,很多家庭对于生二胎的问题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尤其是夫妻双方在是否要生二胎的问题上有时各执一词、势不两立,导致矛盾激化,甚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本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丈夫坚持要生二胎,妻子却无意于此,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丈夫便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其实,在是否生育二孩的问题上,家庭成员之间应多沟通和协商,多换位思考,尽可能达成共识,任何一位家庭成员都不应当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他人。夫妻双方对待分歧更应保持冷静态度,不能感情冲动、动辄以离婚相要挟。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都应当像上海闵行区法院那样,尽量做好调解工作,全面考虑夫妻双方的婚姻感情基础,不能因为在二胎问题上的一时分歧就轻率判决离婚,毕竟,生育二胎在法律层面上也属于民主自愿范畴。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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