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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法扣押还弄丢保管不善应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7-10-11 15:30:54


    某糖厂于1995年因未办理营业执照年检,企业经营终止。2006年2月,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发现糖厂未经许可自行开榨制糖,当即扣押其两部压榨机,但未给开具扣押清单。

    同年8月21日,儋州市政府对糖厂及法人卢某春作出关于销毁压榨机械的决定。卢某春不服,向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中院)提起诉讼。海南中院审理后认定糖厂购置的两部压榨机属合法财产,儋州市政府扣押行为违法应予返还。然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扣押的两部压榨机已遗失无法进行评估,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可另行起诉。

    2016年9月,因向儋州市政府申请赔偿未果,糖厂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儋州市政府赔偿25万元。

    近日,海南二中院对此案审理后,酌情判令儋州市政府应向糖厂赔偿8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

    本案中,糖厂在审理中未能对其主张的25万元赔偿提供有力证据,法院为避免行政机关久拖不赔,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判断请求赔偿数额的合理性,根据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作出了如上赔偿判决。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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