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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货不给钱玉石买卖不是说退就能退

发布时间:2017-10-11 16:02:40


    俗话说,“黄金有价玉无价”。对于喜欢的人,一块玉石就是无价之宝;而对于不喜欢的人,可能一文不值。近日,因为一批玉石,新疆乌鲁木齐市民孙旺将刘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200万元货款。这笔账该怎么算,双方争执不下。

    2015年10月,孙旺委托朋友李芳出售一批玉石。李芳接受委托后,将玉石出售给朋友刘德。当月,李芳和刘德签订了一份玉石付款协议,载明“今刘德收到玉石一批,货款尚欠300万元。双方约定于10月底前支付200万元,剩余100万元于11月底前支付”。

    随后,李芳又和孙旺签订玉石付款转让协议,载明将此前和刘德签订的玉石付款协议转让给货主孙旺,因李芳仅为代办人,所以货款应支付给货主孙旺。转让协议签订后,李芳用手机拍照,然后传给了刘德。

    不久,货物如约送到刘德手上,可货款却迟迟不到位,李芳打电话催货款,终于要到100万元货款,并在当日转至孙旺账户,可剩余的200万元怎么也要不到。

    今年5月,孙旺迟迟拿不到剩余货款,便将刘德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的200万元货款和相应利息。

    庭审中,刘德表示,自己和孙旺之间没有买卖关系,自己是从李芳处购买的玉石,且购买的玉石存在瑕疵,需要退还。此外,刘德还表示,自己已经将房产、车辆等抵押给了孙旺,目前只欠款几十万元,并没有200万元那么多。

    对于刘德的辩解,原告孙旺和第三人李芳均不予认可。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令刘德支付孙旺货款200万元,利息9.7万元。

    有瑕疵不能成为玉石交易违约理由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孙旺与李芳是委托关系而不是债权转让关系,李芳以自己的名义和刘德签订合同后,因为刘德的原因,她对孙旺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孙旺可以行使李芳对刘德的权利。刘德称已清偿大部分债务,而原告和第三人李芳均否认,且刘德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刘德以玉石有瑕疵要退还的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玉石的价值包括了人赋予其的文化内涵,其本身并不存在“瑕疵”一说。同一块玉石,只要双方约定成交,就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履行合同,而不能以瑕疵为由违约或拖延货款的支付。当然,如果购买的玉石属于赝品、假冒玉石产品,则另当别论。

    法官建议,如果产生玉石方面的争议纠纷,可由国家认可有资质的且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相关机构一般只负责对珠宝玉石的质量作出鉴定分级,而不对玉石价值作评估。因此,购买玉石前一定要多斟酌,再出手。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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