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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自首?

发布时间:2017-10-17 15:39:38


    下列行为都属于自首: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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