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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逃逸后自首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7-10-23 10:37:27


    吴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吴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23时42分,被告人吴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进贤县云桥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某幼儿园门口路段时,车辆前部碰撞行人胡某,造成被害人胡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未报警及下车查看,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本事故经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被告人吴某主动到进贤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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