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消费者购置的新车竟有保养记录 商家构成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7-10-24 09:58:09


    刘某为分期付款购买的新车进行首次保养时,竟发现该车已有保养记录,遂以商家欺诈消费者为由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销售公司按全款8.2万元为基数返还刘某购车款,三倍赔偿其损失24.6万元。

    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在许昌设立了海马汽车4S店。2016年11月,刘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该4S店购买一辆价值82000元的海马轿车新车。一个月后,刘某将该车送到4S店进行首次保养时,发现该车已于2016年7月在该店进行过第1次定期保养。刘某当时已向该汽车销售公司共计支付购车款44674.32元。刘某认为该车购买前已进行保养,怀疑车辆并非新车,便以商家存在销售欺诈行为为由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三倍赔偿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系质押车辆,由海马汽车有限公司生产,2016年6月被运达该4S店。2016年7月,涉案车辆进行保养。同年10月解除质押,该汽车销售公司取得涉案车辆、车钥匙及汽车合格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刘某提交的涉案车辆结算单、车辆保养记录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车辆于2016年7月进行保养,汽车销售公司于2016年11月向刘某出售涉案车辆时没有如实告知。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刘某的损失应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遂判决销售公司返还刘某购车款44674.32元,并三倍赔偿其134022.96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的损失应当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本案中购买涉案车辆的全款为8.2万元,刘某实际支付购车款44674.32元。一审判决以刘某实际支付的购车款44674.32元为基数计算三倍赔偿不当,应予纠正。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57095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