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张某吸毒后驾车送朋友去火车站。行驶途中,在毒品的作用下张某产生幻觉,随后做出一系列疯狂举动。他驾车行驶到某交叉路口时,闯红灯而过随后撞在一辆出租车上。张某下车后将女司机赶出出租车,他自己驾驶出租车沿着城市主干道一路疾驰。接到报警后,沿途交警对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进行堵截,要求他停车接受检查,但张某全然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继续“激情驾驶”,先后与5辆车发生撞击。直到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被一司机驾驶车辆别停,张某弃车而逃,最终被民警抓获。
在公安机关,张某清醒过来后,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没有清晰记忆,听到民警告知其疯狂举动带来的严重危害后,张某自己也很吃惊。事后,经鉴定评估,张某驾车撞坏的5台车相关损失为46895元;驾驶中撞伤一位交警头部,属轻微伤。
庭审中,张某赔偿了相关人员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当事方的谅解。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后认为,张某因毒品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是其本人所积极追求,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自陷行为,与醉酒情形相类似,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