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将他人撞伤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8万
发布时间:2017-10-30 16:30:20
王某驾驶孙某的车辆将骑电动车的高某撞伤,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2017年1月,王某驾驶孙某的小客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高某撞倒,造成高某受伤。经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事发期间,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某将王某、孙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不持异议。原告未能提交护理人员职业、收入减损等相关证据,被告辩称按照96天计算护理期,每日护理费标准100元的意见合理,予以采信。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主张过高,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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