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财起意再行窃 男子不思悔改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7-10-30 16:43:55
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何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据悉,这是该男子第三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何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2015年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刑,其后刑满释放。2017年5月10日,出狱不到一年的何某某不思悔改又再次行窃。当日,何某某以购买化肥为由经被害人欧某某带领到达汝城县九龙大道富城农资店仓库,何某某见欧某某忙于接待其他顾客,遂将欧某某放置于仓库办公室办公桌上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盗走。5月24日,何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何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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