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些人就是管不住自己的手!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铜线案,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7年3月20日晚上7时许,朱某某伙同郭某某、朱某乙(均已判刑)驾驶两轮摩托车来到桂阳县洋市镇某河电站,窃取了电站内两台已经停用的变压器内的300余斤铜线。当三人将铜线拖至樟市镇某小学附近时,因摩托车动力不足,无法拖运,郭某某遂打电话联系蒯某某(已判刑),后蒯某某驾驶小轿车将朱某某等人盗窃而来的铜线拖至某废品收购店出售,得赃款7000余元,郭某某、朱某某、朱某乙各分得2100元,蒯某某得运费600元。经鉴定,被盗铜线的变压器价值为26400元。另查明,朱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邓某某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另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