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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照履行股权融资协议 律所及合伙人等被诉

发布时间:2017-11-01 14:45:53


    段先生等9人称,律所推销法律服务系统,与其签订股权融资协议,完成签约和出资行为后,律所未能遵照履行《股权融资协议书》,也未兑现分红承诺,故将律所、律所主任及合伙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融资协议书》、9名合伙人连带返还600万元股权投资款及赔偿利息损失。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段先生等9人诉称,某律所及其主任向原告推销其法律服务系统,称拟在2013年底完成在三线城市100家分所的拓展计划,该项建设需采用阶段性项目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进行。经该律所再三邀请,原告同意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该律所分所建设项目,各方签订《股权融资协议书》,对投资数额、股权代持、分红情况等进行了约定。9原告共出资600万元,律所开具了收到股权投资款的收据,并出具《股权代持证明》。原告完成签约和出资行为后,该律所未能遵照履行《股权融资协议书》,也从未向原告兑现分红承诺。就《股权融资协议书》不能履行,原告所投股权融资款及利息损失,某律所应全额退赔。该律所属于普通合伙,各合伙人对律所对外所负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律所辩称,《股权融资协议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所法》关于律师事务所出资人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定组织形式只能是合伙制和个人制的强制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自始无需履行;该协议实际上没有履行,原告并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要求律所返还款项和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所主任辩称,《股权融资协议书》无效,协议与律所及其他合伙人无关;属于私人借款,具体数额还需核实。

    律所其他合伙人辩称,对该协议毫不知情,协议违反律师法规定,也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合同并非实际履行。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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