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获刑,释放后又重复吸毒并再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再次提起公诉。日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周某,2016年4月份,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周某在舒城县城关镇文化广场某宾馆其所住的房间内,容留并伙同柯某、程某、李某吸食毒品。2017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驾车至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附近,后在其车内容留并伙同李某吸食毒品。次日晚,周某驾驶轿车至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园附近,在其车内容留并伙同李某吸食毒品。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告人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交代其在入住的宾馆房间、轿车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