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却不能忠人之事,通过获悉的支付密码,转移他人网上资金,最终领刑受罚。近日,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这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尚锟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尚锟在一家给学生做分期贷款的中介公司工作,被害人郭某曾经过同学陈某介绍联系尚锟办理过贷款。2016年8月11日上午,尚锟通过QQ联系郭某帮其宣传业务,郭某便委托尚锟为其贷款,被告人尚锟通过帮郭某注册账户、设置密码,掌握郭某在“优分期”、“分期乐”、“名校贷”注册账号、密码后,又获取郭某支付宝账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将从“优分期”、“分期乐”平台为郭某所贷的4000元、4500元、通过“携程卡”套现的615元、从“名校贷”平台所贷的24000元以及郭某邮政储蓄银行卡里的3000元全部转入自己使用的支付宝,将所得赃款36115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挥霍一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