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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抵扣税款发票 领刑十三年

发布时间:2017-11-08 09:02:16


    金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近日,被告人金某被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被告人金某分别以吴某、李某在某镇成立进贤甲公司以及进贤乙公司,注册资本各为500万。经营范围包括面纱棉布服装加工、农副产品收购销售等。并租赁进贤县某镇某工业园内及某粮库的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地。但该二公司成立以来,从未从事过加工和收购活动,而是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犯罪活动。为掩人耳目,将租赁的厂房、设备、电费免费提供给外省商人廖某加工生产棉花,造成公司生产经营的假象。

    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金某以进贤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向吴某、熊某等人收购棉花的事实并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掩饰真相。该期间,金某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05份,开票金额1.467亿元,税额1907.671万元,且已全部抵扣。

    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金某以进贤甲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资金回流的方式,分别向其他县甲公司、其他县乙公司等11家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4份,开票金额3638.46万元,税额618.54万元,价税合计4257万元。

    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金某以进贤县甲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资金回流的方式,分别向其他县甲公司、其他县乙公司等1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23份,开票金额共计923份,开票金额9206万元,税额1566万元,价税合计1.0772亿元。

    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84亿元,税额共计2184.54万元,价税合计共计1.503亿元。

    之后,金某在南昌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658亿元,其中1907.671万元已全部抵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03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金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该行为不构成自首,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该案中,被告人金某虽然向国家实际缴纳了200余万税款,但其是基于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为的,不应作为其从轻处罚的理由。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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