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系一名吸毒人员,平日采取“以贩养吸”方式获取毒资及生活来源。今年8月中旬,翟某在住宅内向吸毒人员黄某叛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翟某违法所得20元,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8月14日11时许,翟某在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住宅内,向吸毒人员黄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1粒,得款20元。毒品交易完成后,2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翟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6粒(净重合计0.28克),从吸毒人员黄某甲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粒(净重0.04克)。经检验,从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翟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我国《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翟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为此追缴翟某违法所得20元,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