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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围殴同事致轻伤 协助抓捕立功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2017-11-14 16:05:58


    张三、李四伙同王五(另案处理)将同事赵六打伤(以上均系化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十个月,李四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1日20时许,在顺义区某仓库,王五(另案处理)与被害人赵六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三伙同被告人李四、同案犯王五对赵六进行殴打。经鉴定,赵六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二被告人后被查获。

    据二被告人供述,因工作琐事与赵六起纠纷,一时脑热说话及行为都太过冲动,打伤赵六后十分后悔。被告人张三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未掌握李四所涉部分案件事实及人员情况下,带领民警前往被告人李四住处,协助抓获了被告人李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由被告人张三、李四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四有期徒刑一年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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