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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发飙殴路人 寻衅滋事法不容获刑一年余

发布时间:2017-11-15 09:09:57


    醉汉返家途中遇到他人在路边闲逛,在酒精的作用下,不问缘由上前将其殴打致伤。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在卷扣押作案工具钢管一根,予以没收。

    2017年8月11日午后,在界首市城区某居民住宅小区路口,醉醺醺地被告人李某手里拿着一根钢管,嘴里骂骂咧咧,过往行人见到李某都远而避之。此时,被害人王某路过此处,李某看王某不顺眼,不由分说便持钢管对被害人王某头部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人提出李某患有精神病,不应负刑责。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其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患者,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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