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酒驾撞人又欲行不轨 男子获刑2年罚款6000元

发布时间:2017-11-15 09:35:33


    甄某,酒后驾车将被害人撞倒,带被害人检查过程中又心生歹意欲行不轨,近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甄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14时40分许,甄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长丰县境内道路行驶某中学门前路段时,车辆刮蹭到赵某某同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使赵某某摔倒在路旁防护网上。之后,甄某驾车带赵某某至朱巷医院进行检查,后又以部分检查项目不能做为由,提出带赵某某前往长丰县医院检查,并驾车将赵某某带至一小路边。随后,甄某从驾驶位翻至副驾驶位,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欲强行和赵某某发生性关系,赵某某反抗,并称自己“有病”。在反抗过程中,赵某某所装假肢从身上掉落。甄某见状,担心自己染上疾病,便放弃强奸行为。后甄某在倒车过程中将车开到了路边的沟里,赵某某趁机打电话报警,甄某被公安机关带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甄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甄某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甄某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691006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