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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家咫尺仍酒驾 摔伤自己还获刑

发布时间:2017-11-22 14:07:57


    离家咫尺,却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酒精上头不但将自己摔伤、车辆损坏,还要面临法律的惩处。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其租住的房屋,在沿舒城县城关镇仁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门市部前时,因操作不当,自行摔倒,致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现场目击者丁某拨打了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梁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告人梁某被120急救车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对被告人梁某提取了血样,经鉴定:鉴定检材中乙醇含量为223.8mg/lOOml。另查明,被告人梁某经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未办理驾驶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经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相对小于醉酒驾驶汽车,被告人醉酒驾驶摩托车在短距离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致其本人受伤,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其为自己的行为已付出了代价;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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