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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户名义租公车拉活 司机被诉返还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17-11-23 10:24:18


    租车公司称刘先生在担任其司机期间,多次冒用客户名义租公司车拉私活,造成公司20余万元的车费损失,起诉要求司机刘先生返还不当得利。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租车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期间,刘先生担任其公司的司机。在其任职期间,多次冒用客户名义租公司车拉私活,累计给公司造成了220390元的车费损失。2015年12月23日,刘先生向公司申请离职时,承诺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上述欠款,并承诺在2016年1月31日前返还欠款的30%,剩余70%的欠款在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若未如期履行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时至今日,刘先生未向公司返还任何一笔欠款。

    租车公司认为,刘先生多次冒用客户名义租公司车拉私活,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返还欠款22万余元和利息。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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