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及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 000元。
庭审查明,2015年8月到2016年5月期间,罗某兄弟二人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涂某某寻找楠木树并进行采伐和买卖。2016年2月,罗某二人邀约李某共同参与采伐野生楠木树,期间该三人负责安排各项采伐事务,分别或者一起到现场组织、指挥工人进行采伐,并支付各种费用,销赃后由他们平均分赃。截至到2016年5月,他们先后在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安岳县等地采伐野生楠木树14次,共计64株。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楠木树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二人未经允许擅自采伐野生楠木树数量达到64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涂某某和李某已被另案处理。
庭审中,罗某二人称,他们并未参与每一起采伐,也没有每一次都到现场,故不构成犯罪或者应该从轻。对此,承办法官指出,依据参与砍伐的工人以及卖树人的证言,并结合其他证据,实际上证实了罗某二人就是所谓的“老板”,其余人都是受其指使实施的采伐行为。从提起犯意到准备工具,从安排运输到组织、指挥工人进行采伐等可以看出,罗某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不论他们是否亲自到场,都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罗某二人的上述抗辩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