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车租金双方起争议,承租人乘司机下车之际,将出租车开走后随意丢弃。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决后,李某对自己鲁莽的行为懊悔不已。
2017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乘着酒性租赁廖某的轿车往返该县坦坪镇。回到县城后,李某还想租车去郴州。廖某以李某尚未支付前期的租车费为由予以拒绝。李某便致电其同学陈某,请其过来支付租车费。廖某应陈某要求送李某回家,但李某赖在车上不肯下车。廖某无奈只好通知陈某来解决此事。李某乘廖某下车与陈某交谈之际,越过副驾驶室迅速将车开往郴州。途中轿车的右前门等多处被撞坏。当车行驶至桂阳县华塘镇极乐村附近时,不知何原因车辆无法行驶了,李某便将车随意丢弃在路旁。之后,换乘另一辆出租车到了郴州。经鉴定,轿车整车价值58400元,被损坏部位价值15147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与廖某就车辆损失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廖某各项损失172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在与被害人廖某因租车一事产生争执后,借机强行占用、驾驶廖某轿车开往郴州市。李某虽持有驾驶证,但在行驶途中不认真驾驶,致使小车多处被损坏,损失价值17255元,客观上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李某到派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且自愿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