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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借80万元买房不还 叔叔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12-27 09:41:31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甲、江某归还原告王某乙、胡某借款80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乙与原告胡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9日,被告王某甲以买房为由,向其叔叔王某乙借款800000元,胡某通过银行账户向王某甲转款800000元。王某甲收到借款后,未向其叔叔出具借据。收到借款同日,王某甲使用该800000元款购买了南昌市西湖区金盘路一处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其女儿王某名下。后王某乙委托王某甲哥哥王某丁多次向王某甲催讨欠款,王某甲称800000元不是其向叔叔借的款,是其哥哥王某丁给他买房的垫资,拒不还款。2017年3月,王某乙夫妇以借款不还为由将王某甲、江某(王某甲前妻,两人于2016年12月离婚)及他们的女儿王某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王某丁称自己从没有借款或垫资给王某甲,胡某向王某甲转款800000元是借款给王某甲买房。原告提供了被告王某甲与其哥哥王某丁于2017年1月2日的通话录音,被告王某甲在通话录音中表示:800000元债务是我借的。

    一审法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王某甲800000元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出借款项,应享有收回借款本息的权利。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王某甲、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被告江某对于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王某甲、江某应承担归还全部借款800000元本息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是该800000元借款的真正受益者,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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