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但不是不分青红皂白什么都帮。江西省玉山县就有这么三个小伙出于“义举”非但没有帮上朋友,反而将自己搭进了班房。近日,被告人黄某、郑某、陈某均被玉山县人民法院以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5月2日,赵某、王某、徐某(均已判刑)等人因纠纷与姜某、程某(已判刑)、吴某(已判刑)等人在玉山县冰溪镇将军庙发生聚众斗殴,其中赵某一方的王某持自制单管猎枪参与了此次斗殴事件。斗殴结束当天,赵某用手机联系上其朋友即被告人黄某,告知帮其保管一样物品,尔后赵某带上王某斗殴用的猎枪驾车来到玉山县横街镇黄某经营的钢筋店,将裹好的猎枪交予黄某保管。次日,黄某与赵某的另二位朋友即被告人郑某、陈某得知当天参与聚众斗殴的赵某、王某等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有人提议要将斗殴用的猎枪销毁,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于是三被告人经协商一致认为可用切割机将该猎枪切成几段再丢弃。三被告人当即付诸行动,在黄某经营的钢筋店用切割机先将猎枪切成十几段,随后将猎枪的碎段扔到横街附近的峡口水库。2016年5月4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郑某、陈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三被告人共同完成犯罪行为,不宜分主、从犯,但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的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本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黄某、郑某、陈某处以同等刑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调查,认为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