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盗卖朋友汽车并出租“京牌” 男子诈骗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8-01-12 10:02:49


    33岁男子盗用朋友身份证,将朋友汽车私自出卖,并以朋友名义外租京牌施骗。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方控诉,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黄某盗用朋友刘某的身份证,私自将刘某名下的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以刘某的名义申请了新购车指标,随后,黄某冒用刘某名义与被害人徐某签订《购车指标出租协议》,骗取徐某35万元。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庭审前,被告人黄某已将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我把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后来将汽车辗转卖到了山西大同。我知道自己骗人实在不该,我认罪……”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不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赔偿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京牌”固然难求,但是,租牌买车的行为存在风险,无论是对租牌人还是对出租人,双方都存在风险。租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如果登记名义人居心不良,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实际使用者返还车辆;出租人和租牌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也需承担连带责任。北京交通压力不小,建议大家节能环保,倡导绿色出行,尽可能选择公交、地铁、共享单车等方式出行,如实在需要汽车出行,也可以到正规的租车公司租车。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51104753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