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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登陆他人微信转账两千元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8-01-25 16:10:40


    安徽省滁州市某男子在缓刑期间趁人不备,登陆他人微信向自己转账,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撤销原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并对扣押作案工具OPPO手机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4日晚间,李某在滁州市某小区住户房间内,趁王某不注意,登录王某的微信,将其微信钱包内的两千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李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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