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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交通肇事用同乘死者顶包 男子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8-01-31 10:01:16


    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乘者死亡后,不但不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反而谎称同乘死者是驾驶员而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逃逸顶包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肇事司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9月10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一辆越野车搭乘朱某从湖南嘉禾县城沿省道S322线由西往东行驶,准备回该县龙潭镇建设工地。途径车头镇龙泉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出路面,右侧车轮掉入渠道后车辆侧翻,造成乘客朱某死亡,黄某受伤,越野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交警部门对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的黄某进行第一次询问,黄某陈述同乘死者朱某为驾驶员。由于黄某对事故发生的陈述与交警部门的事故现场勘测存在较大的差异,于是交警部门再次询问黄某事发过程,而黄某仍坚持陈述同乘死者朱某为驾驶员。

    2016年12月9日,嘉禾县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死者朱某(血样)与肇事车辆驾驶室安全气囊(血样)是否为同一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死者朱某和肇事车辆的驾驶室安全气囊不为同一人。为慎重起见,2016年12月16日,嘉禾县交警部门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进行确认。经鉴定,认定死者朱某不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2017年1月23日,嘉禾县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交警部门多次传唤黄某未到案。2017年3月10日,嘉禾县交警部门对黄某上网追逃。2017年4月14日,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车且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在侦查初期不承认其是驾驶员的事实,在侦查机关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多次传唤不到案,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在经网上追逃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赔偿了事故车辆的修理费10万元,在诉讼中又自愿向法院缴纳20万元用于赔偿保证,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案中,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肇事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未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而用同乘死者来顶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肇事后逃逸情节从重处罚。但是黄某后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其为自首,加之黄某主动赔偿了部分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在驾驶车辆时要谨慎驾驶,文明行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履行救助伤者的义务和主动报案、投案,配合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不可肇事逃逸,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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