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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之辩

  发布时间:2018-02-01 10:09:25


    合同诈骗罪源于诈骗罪,和诈骗罪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合同欺诈属于民事欺诈的一种,是民事欺诈中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欺诈与诈骗

    何为欺诈?从语义上看。《说文•欠部》:“欺,诈也”,欺骗之义;《说文•言部》:“诈,欺也,从言,乍声”,指用狡猾奸诈手段骗人。一般是由行为人采用虚伪陈述的方式诱使对方相信不存在或被夸大的真相,而被骗取财物。

    《牛津法律大辞典》诈欺,在民法上,是一种虚伪陈述,或图谋欺骗的行为,通常以故意做虚假陈述、或做出其本人并不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或者不顾其是否真实而做出的陈述的方式构成,意图(并且事实上如此)使受骗人引以为据。”

    考察中外关于欺诈之规定,其有三要义:行为人虚假陈述、对方误信、财物被骗取。

    1、立法上关于欺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属无效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刑法上关于诈骗的规定。

    在刑法中虽然同时使用了“欺诈”、“欺骗”和“诈骗”,但对那些以直接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如刑法第192条至198条规定的8种金融诈骗罪、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直接使用“诈骗”或“骗取”,而不使用“欺诈”或“欺骗”。

    二、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

    1、合同欺诈是民事欺诈行为的一种,指欺诈行为人为达到欺诈之目的,以合同形式为手段,以订立、履行合同为途径,不公平地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欺诈的法律后果)

    2、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是我国1997年刑法典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而独立设置的一个罪名。是指我国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即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中。

    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章还设专节(第六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即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和第198条保险诈骗罪。从广义上说,金融诈骗犯罪也是合同诈骗犯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也是诈骗罪也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它表现为在金融活动中,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信用证和信用卡使用、保险索赔、有价证券交易以及兑付等形式,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集资诈骗犯罪,这是近几年来在金融诈骗犯罪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当然,提到集资诈骗罪不得不同时提到一个相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同属非法集资犯罪。其区别就在于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其他在吸收资金上的表现方式是一样的,包括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虚假转让股权、联合种植以及利用民间“会”、“社”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等行为。2011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非法集资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2013年受理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455件915人,分别比2012年上升49.2%和100.2%。且涉案集资数额越来越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上述关于集资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对于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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