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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视角下的P2P网络借贷

  发布时间:2018-02-01 10:18:16


    一、问题的提出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把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的民间小额借贷模式。P2P起源于孟加拉国的农村银行,后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P2P和互联网结合,形成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是小额信贷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第一家网络贷款公司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经过十年的发展,P2P市场已经达到万亿级别。截至到2016年底,全国共有正常营业的P2P网贷平台2307家,2016年交易额达到28049.38亿元。 P2P平台为资金需求方和投资者提供信息中介,降低融资成本,拓展投资渠道,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P2P市场前期管理失位,P2P行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体现困难,卷款跑了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很多打着P2P幌子的诈骗团伙。

    P2P网络借贷主要针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行业门槛较低,违法成本较低,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加突出,金融消费者和一般的消费者相比,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就更加迫在眉睫。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概述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目前,我国没有权威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2015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虽然指出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但是也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给出具体的定义。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的概念限定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围内,这一个概念无法涵盖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或者服务其实并不是用来消费,而是一种理财活动,最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不是普通消费品反而是一种“投资”。但我们不能机械的认为投资者就等同于消费者,他们二者还是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投资者一般是指投入资金购买某种资产并且期望获得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或法人。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在原由的消费者概念的基础上的一种延伸,从广义上来说也是消费者的一种特殊类型。投资者进行投资的目的是在于获取投资回报,这与个人生活消费没有很高的相关性。但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目的则是利用网络媒介,通过各种各样的“互联网投资”形式来分担各种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消费主要是进行理财,消费者的目的更多则在于财产的保值增值。所以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应该是与金融经营者建立金融服务合同,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二)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1.知情权

    因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普通的消费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对相关信息的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之前、之中以及之后所享有的要求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向其全面、准确、及时、透明地披露各种有关信息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全面掌握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有助于其自主、理性地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确保金融交易安全。但是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常会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利益产生冲突,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经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产品或服务存在的潜在的风险。

    2.财产安全权

    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不仅涵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机构,还会涉及第三方机构或者平台等等。在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者潜在的风险和危机,作为涉足交易的第三方,它有义务在持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时保证其安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之所以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活动,最主要的出发点就是在于获得财产利益。而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必须需遵循一定的流程,例如,建立个人账户,进行资金转账,以便可以随时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此流程中,经常会涉及到资金的出借和返还,那么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来说,第三方平台或者相对方有义务保证在资金进入他方后的财产安全。财产安全权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是最切合实际也是最需要的,也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点。

    3.隐私权

    隐私权主要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活动的过程中享有的个人信息不受来自经营者或他人不法侵害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上浏览、选择、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过程都会以数据形式记录在服务器中,其中必然包含对消费者基本信息的收集记录。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监管漏洞,其与消费者的隐私权间也存在着冲突、矛盾。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的主要威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以及与金融机构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二是网络黑客的攻击。

    4.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提出赔偿请求,并依法获得应有赔偿的权利。如果没有救济制度,那么消费者权益保障只能流于表面,只有在依法求偿权完备的前提下,才可以为上述各项权利如知情权、财产安全权、隐私权等提供保护屏障。

    (三)保护P2P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

    1.P2P网络借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P2P网贷金融创新与一般商品和服务相比具有更加专业化的特点,即使与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相比,也体现出更加复杂的特点,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专业知识提出更高的要求。P2P网贷借贷产品所包含的互联网基因还要求消费者具有良好的互联网水平,熟练操作电脑。一些P2P平台推出“秒标”、“天标”等新型产品,金融消费者需要通过网络抢购才能达成交易,这让许多消费者感到无所适从。P2P网络借贷的运营,存在债权转让、资金池、期限错配、自融等多种操作方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消费者仅仅掌握投资期限、投资预期收益等基础要素,显然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2. P2P网贷金融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

    P2P网络借贷交易双方的不对称性与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复杂性密切相关,因为P2P网贷产品比普通商品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所以金融创新使交易的双方信息不对称性进一步加剧。金融产品本身存在一定复杂性,金融消费者很难对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区分,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信息披露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P2P网贷市场中,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是进行交易的决策基础,金融机构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理解程度远远高于普通金融消费者。

    3.P2P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地位存在不平等性。

    P2P网贷平台以其在该行业的专业水平和金融素养,自然而然在知识和信息的掌握上占据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谈判能力不平等。网贷的交易双方除了在信息方面不对等之外,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还体现在群体结构和交易媒介特点上,金融消费者天然具有随机性、松散性的特点,这些特点都会转化为弱势地位,无法同具有专业团队的金融经营者相抗衡。从交易中介平台的特点看,P2P网络贷款机构通过大数据可以实现对消费者的精准聚焦,可以运用事先由专业法务精心准备好的交易合同规避风险,这就会将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的风险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而消费者虽然表面上具有进行交易的自主选择权,但实际上只有选择与哪家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自由,不具备在整体上有效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三、P2P网络贷款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互联网金融在最近几年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起来,相较于发展速度,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规章的制定及出台速度相对缓慢,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制度及配套规章的不完善状态使得互联网金融领域处于一种灰色地带,即市场准入口槛低、行业标准低、配套金融监管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尤其是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逐渐清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大量激增,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在准入门槛低、行业标准低又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就注定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品质高低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良莠不齐。

    (一)监管不足,监管落后于实践

    我国的监管机构并未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投入足够的关注,这就直接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监管制度存有缺陷。从“一行三会”的内部分工来讲,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制定货币政策,银监会负责具体监管银行业,证监会负责具体监管证券业及保监会负责具体监管保险市场。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多个行业,兼具几个行业的特点,更加难以预知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应该属于哪个监管部门来进行统一集中的管理,一直存在争议,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来说,如果利益受到侵害,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投诉,援引哪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最大的问题所在。

    虽然P2P网络贷款最近几年才出现,但是金融业已经长期存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制度可以借鉴,以这些制度为基础来制定互P2P互联网借贷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这样会相对容易一些。但是由于我国的“一行三会”并没有对P2P互联网借贷领域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这一领域风险事件频发,在P2P互联网借贷的消费者权益多次受到严重侵害之后,才制定出几个条例或管理办法,这也间接使得利用P2P互联网借贷,想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并在一定范围上加深了P2P互联网借贷消费者权益受损程度。监管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各方利益,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在风险来临前避免风险的发生,不断寻找体系中的漏洞从而弥补自身存在的不足

    (二)诈骗、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频发

    由于P2P交易市场是由各个平台自身组建的,而P2P网络贷款平台对交易的介入也隔绝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联系,平台可以利用自身权限,通过后台更改各项数据,通过发布虚拟债权等方式进行骗贷,因此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很难保证。交易双方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进行交易。目前我国许多P2P网络贷款平台都是以较低的资本创设的,甚至有些P2P网络贷款平台创立的目的本身就是以此名义进行诈骗和非法集资。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制约,违法成本低,违法之后很少被追责。P2P网络贷款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人和超过正常水平的利率等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吸引资金后卷款跑路的事件时有发生,而P2P网络贷款平台挪用客户资金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

    (三)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足

    为了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P2P网络贷款平台一般都会要求客户上传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财产状况等。如果P2P网络贷款平台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不能妥善保管,那么将极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目前,我国的一些P2P网络贷款平台,只要注册之后就可以随意查看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这对借款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相当不利的。有一些甚至一些P2P网络贷款平台IT技术落后,不能有效抵御黑客攻击,还有某些不法P2P网络贷款平台将收集来的客户信息打包出售给其他公司,以此牟利。个人信息的泄露既会给客户造成骚扰,又会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而P2P网络贷款平台自身也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畅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发生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仲裁以及诉讼解决。但是现实中一旦发生金融消费纠纷,金融消费者通常通过传统救济途径解决纠纷。目前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P2P网贷机构内部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当前P2P平台多数缺乏经验,防范风险意识不强,规范制度并不完善。二是在诉讼层面方面,金融消费者相对于机构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金融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消费者在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赢得维权诉讼。一旦消费者与经营 者发生利益冲突,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我国尚未建立解决消费纠纷的专门司法程序,消费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成本较高,周期较长。三是消费者诉讼成本承担能力较弱。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委托律师与消费者展开马拉松式的诉讼。而消费者集体维权行动的成本也十分高昂,彼此信息沟通不畅或者思想不统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借助诉讼拖垮或者瓦解消费者维权行动。四是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发挥不够,在P2P网贷领域已成立一些地区性或全国性自律组织,国家层次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已经成立并开始运作,但由行业协会主导的自律监管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作用尚不突出。

    四、保护P2P中金融消费者的措施

    (一)确立向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倾斜适度保护的原则

    从P2P网络借贷经营者角度看,如果政府对消费者加大权利倾斜配置,就意味着借贷平台要履行更多的义务,因此互联网借贷平台可能采取各种对策来抵消不利影响。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这种倾斜保护使他们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获得多更的权益,由此可能低效率地使用其获取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因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而更容易做出不谨慎的行为,出现道德风险。从金融市场的整体来看,对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必然会使经营者增加成本或者减少收益,如果经营者的利益减少到一定程度,将会增大经营风险,进而整个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也会提高。因此,既要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增强消费者的选择能力,同时也要确保市场自由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要遵循适度保护原则,首先要根据金融市场的规律进行适度保护,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适度倾斜保护要遵循金融市场发展内在的规律,否则就有可能抑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痛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好时机。其次必须要针对不同消费者进行差异化保护,要注意区分金融消费者群体内部的差异,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收入水平和风险偏好都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的消费者的金融交易能力也存在着差异,即便是同一个金融消费者对不同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熟悉程度也存在差异。第三,还必须要处理好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倾斜保护不能对金融创新产生明显的负面作用。

    (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第一,要在全国范围建立个人诚信系统,实现各个地区诚信系统的联网互通,相关系统与电信、金融、公安、法院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有针对性的向P2P借贷平台公开信息,并保证做到严格保密。第二,P2P网络借贷应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已经进入P2P借贷市场的借款人进行实时监控,对个人诚信出现问题的人员应当及时发出风险预警。第三,建立P2P网络借贷限制制度,提高进入P2P网络借贷市场人员的诚信门槛,通过设定借款人诚信标准,防止信用记录较差的借款人获得借款,为网络借贷平台带来风险。在此过程中,也应当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违规增信行为。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制度

    我国应建立健全P2P网贷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内外部机制的有效衔接。第一,要建立P2P网络借贷经营者内部投诉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内部纠纷处理的责任制度,负责处理纠纷的人员必须具有充分的调查权,追责制度应当与金融经营者的奖惩制度相结合;建立处理纠纷的标准和程序,强制进行P2P网贷标准化认证,定期向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建立金融消费争议调解制度。明确调解机构的构成、议事规则、调解人员的选任办法、调解协议的效力及调解费用的承担等事项,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缓解司法压力,实现金融消费纠纷的实质正义和利益均衡。设置前置程序,金融消费者在争议发生后应先向金融经营者投诉,经营者先行处理不满意,才可向主管机构申诉;设置金融消费争议审查委员会,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案件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再次,适时建立互联网金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线仲裁为解决P2P网络借贷金融纠纷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尝试手段。由双方事先约定好仲裁条款,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选择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门设置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或者提交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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