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8-02-08 08:44:00


    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近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以借贷涉嫌非法集资,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起诉。

    2017年8月,被告雷某通过熟人介绍,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黄某借款4万元,承诺每月按5%的利率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黄某多次要求被告雷某偿还借款,但被告雷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原告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雷某向原告黄某借款的行为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临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趋活跃,民众在参与借贷活动中,应做好风险防控,理性借贷,不要轻信“高收益、高回报”,不要因贪图高额利息,陷入非法集资陷阱而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57141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