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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砍伐自家购买6余亩杉木被判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8-03-14 09:07:21


    男子购买他人杉木林,但因私自砍伐林木而受法律惩处。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农历二月份,被告人王某向周某购买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马雄村“锑矿”坡的杉木。同年农历九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该片林地的杉木。经调查认定,被伐杉木总面积6.3亩,造材总节数2656节,被砍伐林木总出材量38.8883立方米,总立木蓄积量64.7985立方米。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自己雇请他人砍伐林木的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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