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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租赁使用人诉车主返还政策性补贴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03-14 11:04:09


    出租车车主张某与租赁使用人肖某约定政策性补贴、油补归肖某所有。而张某违反约定,领走政策性补贴、油补后不返还,肖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3月9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肖某上述款项共计7947.36元。

    经审理查明,张某系一出租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淮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事出租车经营。2013年9月1日张某与肖某签订租车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出租车租给肖某,租期为3年(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年租金3.6万元……每年的油补以及政策性补贴归肖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肖某承租该车辆进行经营。租赁期满后肖某依约将车辆返还张某。租赁期满后张某领走退回的2013年至2015年三年营业税3600元和2016年度全年油补7721元。后双方因租赁期间的营业税、油补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肖某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张某领取的租赁期内营业税、油补共计7947.36元依照协议关于“每年的油补以及政策性补贴归乙方所有”的约定应当属于肖某所有,故车主张某依法应当返还给肖某。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肖某上述款项共计7947.36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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