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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开教练私车肇事不算无证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8-03-15 14:39:32


    2016年8月的一天,某驾校教练杨天星下班后,将自己的私家车交给学员王大运在驾校训练场上练习。他的另一个学员彭桂华未经杨天星允许,从王大运处接过该车练车。

    在练习过程中,彭桂华驾车冲出训练场,撞到马路对面一排民房的墙上。事后,杨天星维修汽车花费3万余元。为此,杨天星多次与彭桂华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果。

    2016年9月,杨天星将彭桂华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用31271元、车辆折旧费31249元、误工费8000元、交通费270元、被撞坏的墙面和屋顶维修费用2480元。

    头屯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桂华未经杨天星同意将其私家车碰撞致损,侵犯了杨天星的合法权利,造成杨天星的财产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杨天星提供的维修清单等证据材料,判令彭桂华赔偿杨天星车辆维修费3127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彭桂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驾驶私家车在驾校内的练车场地练习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呢?法官李艳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驾校内的练车场地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特征,不属于道路。所以,本案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应按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追责。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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