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碾轧杂物造成车损管理部门有错担责

发布时间:2018-03-15 14:40:31


    李某在高速公路上开车,突然轧到路面上的轮胎皮,当场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某花了1万余元修车。在随后有关保险索赔中,几方当事单位打起了官司。

    据了解,李某在A保险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A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偿了他的损失。不过,A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是因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尽到其管理职责所致,所以,A保险公司代位行使求偿权将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庭。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庭审中,高速公路管理处称,他们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如果认定管理处应该赔偿的话,则应由B保险公司理赔。B保险公司则称,由于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全责,所以高速公路管理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定这起事故由高速管理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令B保险公司赔偿A保险公司保险金7000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必然构成赔偿比例依据。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管理维护者,因清理维护不及时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该事故是车辆夜间行驶碾轧高速公路路面的轮胎皮所致,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维护者,未尽到清理和维护高速公路路面的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56907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