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强是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工人,2016年3月,永强在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工程做工时,不慎坠落挖孔桩内,造成受伤。事后,永强先后在重庆涪陵中心医院和涪陵李志沧骨科医院治疗。其间,建筑公司为永强支付了医疗费34315.36元、护理费5060元及生活费3000元。2016年5月,重庆市涪陵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永强受伤为工伤。
2016年12月,建筑公司向社保部门申领了永强参加工伤保险所应享受的待遇,其中包含医疗待遇1.9万余元,但该医疗待遇,公司未支付给永强。此外,公司还认为他们此前支付给永强的医疗费等费用超出工伤保险目录范围,应予追回。
2017年4月,建筑公司以不当得利将永强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建筑公司诉称,永强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部分或超出工伤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应由永强自己承担,法律上公司无承担该部分费用的义务。
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未作明文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就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完全免责,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超出工伤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与治疗劳动者所受伤害无关或系其扩大损失,否则用人单位仍应承担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重庆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超出工伤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此驳回了上诉。
【以案说法】
重庆三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和第十条可知,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虽然条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从其立法目的可知,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的相关规定,即说明用人单位应对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之外的工伤损失对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同时,建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与治疗永强所受伤害无关或系其扩大损失,永强因公受伤,公司理应赔偿相应医疗费,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