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不仅关乎人们的生存环境,也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江西欧式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十八万元,任某、孙某、李某等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因了解到欧式化工有限公司有废硫酸要处理,遂找到总经理助理孙某多次商谈处理废硫酸事宜。被告人任某与孙某为降低被告单位危险废物的处置成本,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未取得有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因而放任李某等其余被告人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河流中。
案发后,李某、董某两人被当场抓获,任某、孙某、龚某、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李某与王某分别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与德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在本案的审理期间,欧式化工有限公司及八名被告人均主动缴纳了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江西欧式化工有限公司与任某、孙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董某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孙某、龚某、汪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董某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八名被告人均能当庭认罪,均能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和生态修复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