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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遭遇被负债超出所需不用担责

发布时间:2018-03-29 09:24:16


    当前,我国离婚率依然居高不下,由离婚所引发的财产纠纷也频繁发生。其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当如何偿还,即应当由一方偿还、还是应由双方偿还的问题,成为离婚时财产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法院的有关判决和司法解释都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由于这一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在审理千差万别的纠纷案件时显得捉襟见肘。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主要针对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借以逃避债务,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不少家庭离异后,另一方“被负债”的现象越来越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了“被负债”的不合理现象。

    同时,上述解释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同样意味着,以往很多夫妻离异后,另一方被要求承担莫名其妙债务的现象将得到改观。

    本期中的案例都体现了司法解释的精神,坚持公平合理对待夫妻债务,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不能使夫妻一方无辜承担额外的债务负担。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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