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去世,留下600万元的巨额债务,债权人将其前妻告上法庭,要求予以偿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其前妻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为了公司资金周转,王某向刘某借款180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清。到了约定期限,王某还剩600万元债务,便与刘某协商“多宽限些时间”。2015年1月,王某和刘某达成书面《还款说明》,约定王某还款责任,并以王某成立的公司为担保方。同年10月,王某与妻子黄某协议离婚,并约定离婚协议中双方不存在共同债权债务。
据了解,王某和黄某1987年结婚后生子,后因王某外出做生意,黄某在家中照顾孩子,两人的感情日渐淡漠,但考虑到抚养孩子,两人依然维护着“名存实亡”的婚姻。离婚不久,王某便与胡某登记结婚。
2016年,多次索要欠款无果的刘某,将王某和黄某诉至法院。刘某认为,这600万元的债务,是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因此黄某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和王某共同支付600余万元本金和利息,且王某所成立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黄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王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追加了王某现任妻子胡某及孩子参加诉讼。在庭审上,胡某表示:“王某生前曾说,该笔借款是他个人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债务由他本人和公司共同偿还,与黄某无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借款虽发生在王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通过黄某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她与王某分居多年的事实。从借款的用途上看,该借款并没有用于王某和黄某的共同生活中,而是用于王某公司经营。此外,胡某证言证实,黄某既不是该公司股东,也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应当就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据此,法院终审后改判,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