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3-29 09:32:12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如下: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为人必须按照客观事实供述;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3)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自首的主体身份不同;归案方式不同;供述的犯罪内容不同。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16784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