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张某义等五人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张某义与另案彭某某共谋,将位于宜宾市筠连县腾达镇的2株桢楠树盗伐并销售获利,随后二人再次合谋将位于宜宾市高县沙河镇的1株桢楠树盗伐、毁坏。同年8月左右,被告人张某义、王某某、余某某合谋非法将位于宜宾市珙县下罗镇的1株桢楠树采伐并销售获利,被告人张某义将从被告人罗某某处购买的2株桢楠树非法采伐。2017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共谋将位于珙县下罗镇的1株桢楠树盗伐并销售获利;被告人张某舟将位于珙县仁义乡的3株桢楠树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后王某某非法将其采伐并销售获利。
此外,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义为实现其非法采伐、出售桢楠树的目的,分别非法储存、运输了用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某义在公安民警调查其犯案情况,用手机出示视频证据时,抢夺摔毁民警手机,并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向民警,扬言要将该民警砍死。
宜宾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义、王某某、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张某义、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张某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罗某某、张某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因所犯罪名及犯罪情节不同,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