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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因病去世继承遗产夫债妻还

发布时间:2018-04-10 09:23:24


    2007年7月,徐某向孙某借款15.6万元,由王某提供担保,还款期至,徐某未还款,孙某向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执行中,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徐某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应承担还款义务,荣成法院遂判令王某承担保证义务。

    执行过程中,王某因无法全部偿还欠款,荣成法院只能从王某的工资中按月扣划,截至2015年3月,王某已支付了7.8万元。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6月,王某因病去世,孙某认为王某死亡后就再也无法执行了,便多次来到荣成法院求助,执行法官得知此情况后,耐心地为孙某释法,并安抚孙某情绪。与此同时,执行法官找到王某妻子刘某,劝说其早日还款。刘某得知如果继承遗产却不承担债务,荣成法院将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在权衡后,刘某于近日将王某剩余欠款如数还清。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经调查,王某留有一套房产作为遗产,该房屋虽为王某妻子刘某的共同财产,但该房产有一半是王某的遗产,该遗产足以支付孙某欠款。因妻子刘某表示继承丈夫王某的遗产,那么其就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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