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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二孩上户口协议“假离婚” 事后丈夫索要大儿子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8-04-18 09:53:13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罗女士结婚后,于2001年12月生育一子张甲。2009年1月,为了给即将出生的第二个孩子张乙(2009年2月出生)上户口,张先生与妻子罗女士协议“假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甲、张乙归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罗女士名下房产一套,由张先生负担房贷月供一万余元。

    现如今,大儿子张甲在寄宿制学校读书、小儿子张乙跟随罗女士生活,但是,罗女士拒绝张先生和孩子的爷爷奶奶探望两个孩子,导致彼此产生矛盾。

    张先生认为,罗女士现虽租住在140余平方米的房屋内,但由于收养了三个一岁多的孩子,雇佣了三名保姆照看连同张乙在内的四名孩子,保姆费及四个孩子的平时花销不低,加上罗女士信仰佛教,张先生觉着这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儿子张甲由张先生抚养,罗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该案中,张先生与罗女士虽已协议离婚,但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子的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张先生与罗女士曾约定两子均由罗女士抚养,但就抚养权变更、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多次对簿公堂,此种冲突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罗女士在租住的房子中带着三个保姆抚养四个刚满一周岁多的孩子,加上经营公司等日常繁忙,导致对大儿子张甲的关心和照顾缺失,致使张甲学习成绩下滑,影响了张甲身心的健康成长,法院由此确定大儿子张甲由张先生抚养。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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