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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11 09:4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举报电话: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0451-86421078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0451-86433988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0452-2923988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0453-8824918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0454-892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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