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作者:中院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3-07-11 09:44:16
(2009年1月8日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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